2016年4月27日下午,由律媒百人会主办、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高端论坛在北京嘉里国际大酒店成功举办,中国刑诉法界法学家陈光中、陈卫东、张建伟、陈永生等与会,围绕山东省张志超强奸杀人案进行了个案研讨,对如何在制度设计上使刑事案件申诉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在申诉阶段引入社会层面的参与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权威专家学者的建言,对如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张志超案应该提起再审,应该达到了平反的地步。它指出,此案定罪的证据主要是口供,被告人张志超和同案犯王广超均已翻供,而两个关键证人的证言来回变化,同实物证据发生很大矛盾。从现有证据材料看,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志超作案后去小卖部买锁锁门,但作案时间是6时20分左右,小卖部7时10分左右才开门;包裹尸体的编织袋始终无法查清来源;临时起意的中学生强奸杀人案,从现场及受害人尸体上却无法找到被告人张志超的精液、汗液、唾液等身体物质或脚印、指纹等痕迹……明显超出了正常生活经验和合理逻辑。
对于申诉难、冤案平反难,陈光中指出,十八大前司法实践中对很多疑难案件一直采取不杀、留有余地的判决,虽然避免了错杀,但增大了发生冤案的可能性。现在在监狱里服刑、申诉不断的并非个别少数,而是有相当部分,这是客观事实。再加上“命案必破”等政策,导致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一批冤案。
2012年《刑诉法》修改,把立案再审的标准同正式改判的平反从法理上有所区别,正式的平反比立案再审的证据要求高一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再审就会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如果不平反,法院就骑虎难下,所以客观导致了只要再审必然平反,反而增加了立案再审的难度。今后修改刑诉法时,应该把再审条件再往下降一点,用诉讼构造的方式进一步提供审查的机会。完全靠法院、检察院自觉的自错自纠,平反的力度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真正的申诉要求,客观上也很难让真正蒙冤的人都平反。平反后的错案责任追究,会增大冤案平反的阻力。如果真正为平反冤案创造条件,应该有一个类似平反委员会的比法院、检察院中立的机构,在党委领导下由社会人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来组成,在这个机构里有一定权力,能够先提起再审。平反冤案,社会力量不可低估,从美国、西欧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应该容许支持一些类似蒙冤者洗冤计划这样的组织,让它们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指出,刑事申诉作为保障公民权利非常重要的内容,从立法而言有不够完善之处。主要问题是申诉行为的非诉讼化,现在申诉主要是诉讼外的一种行为,没有法律专门的规范,当事人怎么去提起,有关部门如何受理,受理以后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其实都是《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外的东西。完善刑事申诉,下一步就是要把申诉纳入到诉讼中来,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依法进行。
过去申诉的案子,平反的冤假错案,基本上是在真凶落网或者亡者归来这样铁的事实面前做出的。纯粹从证据不足角度而言,太难了,近年来念斌案、陈满案等证据不足、还没有找到真凶的案子也能平反,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但还不够。实际上念斌案、陈满案都是重大的杀人案件,在社会各界强烈推动和关注下才得以推动的。就一般老百姓而言,或者他们的案子,要想在没有真凶落网、没有亡者归来情况下启动再审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需要提升我们对错案纠正的认识,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把冤假错案的纠正放在人权司法保障和完善的高度去认识,是这一轮改革的重要内容。
怎么处理好申诉和再审的关系?再审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启动。案件当事人、家属只是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材料来源。如果司法机关不予重视和理睬,当事人、申诉人跑断了腿也没有用,申诉难就是这么出来的,下面解决不了,上面无法解决,申诉慢由此产生。我们去年既然搞了立案登记制,一般刑事、民事案件有案必立,刑事申诉为什么不能这样?出现这么多疑问,就应该纳入到程序中进行审查。现在审查完全是单方面的,不公开不透明。审查我觉得还是要坚持三方结构、共同参与的机制,只有通过这种机制,最后做出的结论才能够让当事人特别是申诉人心服口服。如果法院只是书面审理,难以让当事人息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指出,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引入了英美法证明标准的概念,但并没有推翻原来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入了主观性的判断尺度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判断是否达到我们国家证明标准的一个依据。从律师的介绍、法医的介绍包括陈永生教授讲的问题中,确实形成了对张志超案的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如果坚持原来的裁判,需要把这些合理的怀疑排除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是否根据这种合理的怀疑作为启动再审的理由?按照刑诉法第242条第2项做出的相应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我们认为应纳入到再审的理由当中,作为再审的依据。未来的刑诉法应该把再审的理由写得更明确,因为我们看到刑诉法第242条的第2项,是一种多重含义写在一项当中的,里面容易产生一些歧义,应该进一步澄清多个不同的层次,把事项厘清,可能更好一点。
就辩方而言或者就申诉方而言,只要是提出合理的怀疑,而合理怀疑足以对原来定罪量刑的理由、依据产生动摇的作用,法院要考虑对申诉起码启动复查,严格按照刑诉法242条的诸项规定考虑要不要启动再审。申诉当中,我们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也就是说同样是一个案件得以洗冤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两个字--冷漠,最大的障碍是冷漠,遭遇到的是大冰山、小冰山,没有人把你的事当成一个事或者他的责任。你向一些法院申诉,一定要你提供判决书,毫无道理。为什么让申诉者提供判决书?我们知道过去法院相当困扰,申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所以会反复开启申诉的程序,让法院不胜其扰。于是法院想了一个办法,必须有一个判决书。申诉怎么可能以判决书作为前提条件?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有复查的需要,完全有权力向下级调取判决书,根本不是上级法院必须作为申诉先决条件要解决的事情,上级法院调取判决书完全没问题。另外,判决书问题,当事人的家属有送达权,要保证这个判决书曾经向他送达。现在很多家属根本没有接受到判决书的送达。还有我现在要申诉,能不能有索取权?我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索取判决书,既没有送达的保障又没有索取的决定,问家属要判决书,非常荒诞,我们生活在荒诞的世界,如卡夫卡小说《城堡》描述的情况,进不去城堡,要求拿通行证,这个通行证是判决书,这需要我们强力讨伐的一件事。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奋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张佳华等专家学者都结合张志超案对如何启动再审申诉程序、平反冤案如何引入社会参与等进行了精彩发言。
(图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介绍张志超案件)
张志超案申诉代理律师李逊介绍了张志超案的案情及进展,法医王鹏针对该案尸检报告进行了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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