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满16岁的花季少女的尸体,在校园内被突然发现。一个不满16岁的花季少年,被认定为这起奸杀案的真凶,被判无期徒刑。6年之后,这位少年才对妈妈说,案子不是他做的,他是被屈打成招的。本社记者经过实地调查,发现了这起案件的种种漏洞,令人疑窦丛生……
校园惊现女尸,花季少年被判无期
2005年1月10日,星期一,清晨6时15分左右,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校门口,走进来两位高一女学生,高婷(化名)和王燕(化名)。那天,山东临沂地区的天亮时间是7时13分22秒,6点多时天还是黑的。
进入校门后,从校门到教学楼有一条两百多米长的笔直水泥路面。高婷是坐着王燕的自行车来到学校的,一进校门,就听到了举行升国旗仪式的集合铃声,王燕急忙将自行车停到路东侧的放自行车的地方,而高婷则朝前走向教学楼,临分手时,高婷还从王燕的自行车车斗里取走了自己的钱包和两本英语课本。等王燕停好车回头再去找高婷时,高婷已经消失在黎明前的黑暗中。
这是王燕与高婷人生的最后一次交集,一个月后,高婷的尸体出现在了该校教学楼三楼的一间洗刷间里。
据当时在临沭二中新校宿管科担任清扫工的60岁老人李贞梅回忆,位于教学楼西端的宿舍楼三楼楼道东侧、楼梯北侧的第一间房,本来是男洗刷间,内部分为两部分,西半部是洗刷区,东半部是男厕所,中间有木门相隔。2004年冬天,因为厕所里的水抽不上来,校领导说这洗刷间别用了,让把中间的木门锁上。
2015年2月11日,李贞梅开始打扫教学楼。那天是农历大年初三,正在寒假期间。初八学生们就要返校了,李贞梅决定在初三开始打扫教学楼。到了下午14时许,打扫到三楼这个洗刷间,李贞梅发现,拿钥匙打不开木门的锁了。木门是宿管科锁的,钥匙一直由宿管科保管,拿着钥匙怎么开不了锁呢?
李贞梅就找了把钳子将锁撬掉,打开木门……里面中间是条过道,过道南北两侧各有用矮墙相隔的三个蹲坑大便池。突然,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在过道北边最靠东的那个大便池里,有一双赤裸的脚伸出来,没有鞋袜,连露出来的小半条腿也是赤裸的!
死尸!片刻的惊悚后,李贞梅急忙下楼找到了学校值班老师,老师迅速报警。临沭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勘查,证实死者正是一个月前失踪的高一(20)班女生高婷。
高婷那年刚满16岁,是班里的文娱委员,性格开朗,交友较多。她1月10日与王燕分手后,便消失在人们的视线中。父母找到学校,学校发动全体师生多次寻找,始终没有找到,没想到,一个月后,人们再次看到的已经是她的尸体。
临沭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展开排查,询问了发现尸体的李贞梅、最后见到高婷的王燕、高婷的班主任等人,也询问了临沭二中新校的众多学生,一个叫“张志超”的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进入了警方的视野。
两个高一学生杨同振和王绪波,先后告诉警方,在高婷失踪的1月10日清晨6时10分左右,他们在宿舍内听到外面传出女生“啊啊”的尖叫,随后尖叫声变得越来越惨,持续了两分钟后才停止。两人闻声跑出宿舍,看到南面10米远的洗刷间(即发现高婷尸体处)门口站着两个人。王绪波说,其中一人是张志超。
2月13日凌晨,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张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未上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告人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
6年后才开始的艰难申诉
张志超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家境比较困难。案发时,张志超父亲已经病得很重,母亲马玉萍因张志超的事大受打击,也一病不起。她始终不相信儿子会作出那么伤天害理的事,每次去少管所探视张志超时,都问他:“儿啊,这事儿是不是你干的?不是你干的,你要告诉妈妈呀!”但每次张志超都不回答,只是以泪洗面。其他亲友都对马玉萍说,如果案子不是张志超干的,得让他告诉你。直到2011年的一天,马玉萍再次问张志超时,张志超终于说:“妈,这事儿不是我干的,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
张志超向母亲说,他当年承认自己是凶手,是被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开始被带到刑警队后,不承认是自己作案,被抽耳光,有人过来将他的衣服脱了,用两个电棍电脖子和全身,两人在身前用脚踢,用铁扳手砸膝盖和脚趾头。受刑不过,张志超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并按照警方的提示完成了口供。
马玉萍也回忆起,张志超被抓走后,有一天她去公安局找儿子,一个警察告诉他,你儿子在刑警队。马玉萍就去刑警队找,无意中走到一个房门前,听到里面有电棍发出的“刺啦刺啦”的声音,又从门缝里看到了儿子。张志超也看到了她,喊了一声“妈”。里面的警察发现了门口的马玉萍,立即出来,一人薅住她的脖领子,将其推到楼梯口。如果不是扶住栏杆,马玉萍险些摔倒。记忆中,儿子穿着衣服,坐在地上,表情很痛苦。
对于庭审时为何不辩解及一审判决后为什么没有上诉,张志超说,当初检察院的检察官来讯问他时,他曾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被打承认的,要求检察院提取血液、毛发等物证,检察官给他作了笔录。在他向检察官翻供的当晚,曾提审他的公安局刑警将他从看守所提出,再次抽耳光、用电棍电击,对他说,“你找谁都没用,最后还是我们查。”
因为向检察官翻供后被毒打,张志超认为检察官跟公安也是一伙的。到了庭审时,公诉人正是当初讯问自己的那位检察官,让张志超不寒而栗。因为是不公开审理,没有一位亲人参加旁听,张志超在法庭上不敢翻供说出实情。他认为,法官也会跟检察官、公安一样,自己翻供也没用,只会再次被毒打。庭审时他刚满16周岁,对司法程序根本不懂,不知道上诉是怎么回事,认为上诉也没用。
马玉萍也对记者说,法院开庭时,她本来想去旁听,走到临沂中院门口,发现很多人已经把法庭包围了,声势很壮大,马玉萍吓得没敢走过去,也就无法参加儿子庭审的旁听。法院判决后,判决书给张志超的律师了,但律师没有将判决书给她,她和张志超的其他亲属没有能看到判决书。律师只是对她说,你儿子自己都承认了,别的什么都没说。
张志超说,强奸犯在监狱里是最被其他犯人歧视的,当年向检察官翻供后的遭遇,使他心有余悸,对谁也不敢说出真相。他说,开始服刑的几年,他一看到穿制服的人心里就哆嗦。有一次,他看电视看到佘祥林的母亲因为为儿子申诉冤案被劳教了,就很担心告诉母亲真相后,母亲也去申诉,再引起牢狱之灾。
光阴荏苒,几年过去,张志超长大了,也有意识地学习些法律知识,懂得了自己有申诉的权力,开始向身边要好的狱友悄悄诉说自己的冤屈。狱友们听说后都很震惊,告诉他,不是你干的你就一定要申诉,不能背一辈子黑锅呀。在大家的鼓励下,他终于向母亲说出了真相。
签字教师不在场,同案犯翻供
马玉萍开始找律师,为儿子申诉。几年下来,律师换了三拨,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提起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时中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未说明具体理由。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也驳回其申诉,其理由是:“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张志超的所有在卷询问笔录的每一页纸上,的确有临沭二中教师苏某、徐某的签字,每一页都签了。当时苏某是年级主任,徐某是张志超的班主任。但二人在山东省高院复查时、在张志超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多次声明:公安机关审讯张志超时,他们都不在场,只是被公安机关叫到刑警队后,公安人员给他们一份笔录,让他们签字摁手印,他们就签了字、摁了手印。二人只在楼道里看到张志超从身边经过,没有任何交谈。
张志超案发时适用的是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而在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中,“可以”被改为“应当”。按照1996年的刑诉法,讯问张志超时,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场。如果马玉萍所述她去公安局刑警队看到儿子后被强行推出讯问现场的情况属实,临沭警方的行为其实是非法剥夺了张志超母亲的“在场权”。
申诉被山东高院驳回后,马玉萍聘请律师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3月,代理律师远赴浙江宁波,对已在当地打工的王广超进行了调查取证。
王广超陈述,2005年1月10日那天,自己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了,但不记得是否见过张志超,自己当初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全是虚假的,是被逼迫和诱供的结果。侦查人员在提讯他的时候,没有家属或老师在场,只是在最后去看守所之前,在刑警队里把他的班主任叫过去见了一面。审讯的时候,“拳打脚踢,用电棍,提示我说什么,后来就形成了口供”。
张志超后来在审判的时候为什么不辩解,后来为什么不申诉,王广超说他不清楚。只是强调,“当时我向刑警队说的都是编的故事,都是按照刑警队的人提示说的。”他是到了刑警队之后,才知道高婷被杀。
2014年下半年,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的李逊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代理张志超案的申诉。他不仅免费代理,连办案差旅费都是自掏腰包,已经辗转北京、临沭、淄博多地,调查现场,会见当事人,坚信此案一定是冤案。
作案时间何在?
记者查阅了警方当年对临沭二中新校多位教师和学生的讯问笔录,结合实地调查,基本厘清了2005年1月10日高婷失踪当天学校的作息时间。
2005年1月10日是星期一,临沭二中新校只在周一升国旗,平时不升国旗。国旗的时候,就围着教学楼跑三圈,周一升国旗的时候,只跑一圈。学生起床时间,是清晨6点。升国旗的时间,是6时15分。升国旗仪式结束后,还会有学生代表讲话,说“我们班是一个团结的班”之类。国歌时长46秒,升旗仪式一般播放两次,从学生集合、升旗到学生代表讲完话,应该是在6时20分到25分之间。跑步开始的时间无法确定,跑完的时间也无法确定,但跑完一圈的时间基本可以确定,教学楼周长只有280米,正常人跑完一圈一般也就是40到50秒。考虑到学生众多,不可能都是快跑,时间应该是在两三分钟之间。跑完后,学生们就会上教学楼回到教室。而早自习的时间是6时35分到7时15分。
当时,张志超在哪里?卷宗里有于峰、孙兵、刘军、王全(皆为化名)的询问笔录,证实张志超当天参加了升国旗仪式,也就是说,在升国旗仪式结束时,张志超是在教学楼下的升国旗旗杆附近。
当时是冬天,一些学生每天跑步前,会将自己穿的棉袄脱下来。这些棉袄放到哪里?张志超是班长,他向班主任徐某老师提出,由他每天将大家脱下来的棉袄抱到三楼教室里去,徐某同意了。记者向徐某当面询问时,他也证实了这一情况。多位学生的证词显示,当天抱棉袄上楼的是张志超和李磊(化名)。
记者实地调查,张志超和李磊抱着棉袄从旗杆处上到三楼教室,需要1分30秒到2分左右。放下棉袄,他和李磊,还有因病没有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的孙兵,三人有过交谈。张志超现在回忆,当时他想去上厕所,孙兵和他一起从教室出来,李磊没有出来。开始想去20米外的洗刷间(即发现高婷尸体处)里,但因为这个洗刷间已经被学校停用了,去哪里上厕所被学校发现了是要扣分的。孙兵说,别去那里了,还是去二楼吧。两人就一起去了二楼。在二楼楼梯口,遇到了杨同振。
记者实地调查,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宿舍距离发现高婷尸体的洗刷间很近,只有11米,正常行走只需10秒。按照王绪波的说法,他们先是听到了女生求救的尖叫声,尖叫声持续了几十秒,叫得很惨烈,然后没有了。两三分钟后,他和杨同振一起从宿舍里跑出来,已经看到张志超和王广超在洗刷间门口了。他跑到洗刷间(走才需要10秒)外,朝里一看,里面的木门已经锁好了。也就是说,在短短两三分钟时间内,张志超完成了如下动作:掐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强奸、杀害,藏入洗刷间东半部的废弃厕所里,关上门,遇到王广超,告知其自己杀了人,让王广超看守洗刷间,自己跑下楼去买锁,买完锁,跑回三楼锁住洗刷间内掩藏尸体的东半部废弃厕所的木门……这可能吗?
按照张志超的口供和已被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张志超掐住高婷的脖子将其拖入洗刷间后,洗刷间内的木门是锁着的,张志超一脚踹开了木门,门一点没有撞坏,锁却撞坏了。等他强奸杀人后,为了藏尸在废弃的男厕所,就必须下楼去买锁。
据李贞梅证言,原来锁洗刷间中间木门的那把锁,是一把挂锁,与后来他拿钥匙打不开的新锁是一样的。既然是挂锁,用脚踹木门,门安然无恙,锁却被撞掉,实在是有些神奇。正常情况,应该是门先被撞坏,而锁不容易坏。
而在清晨6点半左右天还没有亮的时候,学校小卖部会开门卖东西吗?一个学校的小卖部,门开得这么早,有些违反常理。即使开了门,像张志超那样一大早去买锁的情况,也应该很少发生,售货员可能有比较清晰的记忆。张志超是临时起意强奸杀人,不可能事先买好锁准备作案用,根据案情必须是作案后临时去买。警方是否调查了小卖部的开门时间,小卖部售货员是否对张志超买锁有记忆,记者从案卷里没有看到。
记者实地调查,从教学楼3楼洗刷间快速跑下楼,再跑到小卖部,需要76秒,往返需要150秒,2分30秒。仅仅是买锁回去锁门(与售货员交易的时间还没算)的时间,已经与楼下学生跑圈的时间相当。也就是说,如果是张志超作案,即使不算作案时间,下楼去买锁的时候一定会碰到跑完圈上楼的许多学生,更不要说买完锁回去锁门的时候了。而不要忘了,张志超抱着棉袄走上楼已经花了一分多钟。
而再看王绪波、杨同振两人的证言,不要说作案,仅仅是下楼往返买锁的时间,也远远比王绪波、杨同振从宿舍出来走到洗刷间门口的时间长很多。时间,到哪里去了?
现场勘查报告、尸检报告的疑点
包裹高婷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始终找不到来源。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婷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警方询问了李磊及其母亲,李磊表示,他从来没有过这种编织袋,不仅没有,见都没见过,张志超也从来没有找他买过,也不可能从他这里偷走。李磊母亲表示,他们家没有过这种编织袋,她从来没见过,也没见儿子用过。
在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前三次他提到奸杀高婷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还射精了,但警方没有提取到他的精液。不仅没有精液,甚至没有提取他的任何皮屑、头屑、指纹、脚印和其他身体物质。高婷是被奸杀的,张志超与其必然有激烈的身体接触,高婷一定会反抗,会去抓挠张志超。但张志超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少年,临时起意作案,警方居然无法从现场提取到他的任何身体物质,也令人匪夷所思。
尸检报告提到,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X0.5厘米表皮剥落,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创口里面为什么会有玻璃碎片?这些玻璃碎片是怎么跑到创口里面去的?
本社记者请教一位知名法医,他认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头部与玻璃撞击才会形成。但现场并没有被撞碎的大块玻璃,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头部撞击玻璃的情节。
《尸检报告》最后的结论是:“死者是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检验所见的死者尸斑、尸僵特点,结合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另据现场位置和气候状况,我们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吻合,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个月左右。”
前述知名法医在看完这份报告后说,如果不结合案情,单纯从技术上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在一个月左右,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张志超案的尸检报告,是在2005年2月16日,也就是张志超被警方审讯了三次,已经作了三次有罪供述之后,才得出的。
这位法医也告诉记者,死者上半身被编织袋包裹,身体下垫着羽绒服和毛衣,而死者臀部以下完全赤裸地暴露在空气中,如果长达一月之久,上半身和下半身的腐败程度应该有明显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从尸检报告中没有体现出来。
是否冤案期待再审
这本来是一个幸福圆满的家庭,儿女双全,只相差两岁的姐弟俩相互陪伴着一起长大,母亲马玉萍下岗后专心料理家务照顾儿女和丈夫,父亲的小买卖维持着家用,虽不富裕却也其乐融融,家中老人看着孙子孙女健康成长,享受着天伦之乐。张志超长得高高壮壮,成绩也不错,从初中到高中一直担任班长,在同学中间有一定威信,当时正准备要竞选校学生会主席。没想到突然出了这么一件事,让整个家庭几代人都陷入一场劫难。
在张志超出事后,年迈的爷爷很快不堪打击去世。身体本来就不好的父亲病情严重恶化,拖了几年后,也已在2012年去世。还有外婆,这些年间每次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去监狱探望,外婆都会拄着拐杖站在大门口望着女儿回来的路,等着女儿回来了就问她:"我们超在里面怎么样啊?是胖了还是瘦了?"为了让老人家尽量安心,马玉萍总是说,"他不胖也不瘦,一切都好",老人家就念叨着:"我也不知道还能不能等到超回来"。
就这样担心着期盼着,直到2011年张志超开始跟母亲说出自己是屈打成招,母亲回来忍不住告诉外婆,"事情不是超做的,他是被冤枉的",本来身体还不错的外婆被这么强烈地一刺激,当时就病倒了,住院十五天后就去世了。临终前,老人忽然睁开眼睛,到死也没有再合上。
母亲马玉萍这些年四处奔波,从临沂到济南,从济南到北京,为儿子申诉。她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低保艰难维持生计,她攒着路费,也想尽最大努力给帮助自己的律师一点报偿,自己吃剩饭剩菜过活。她找过各级人大、找过临沂中院、找过省高检、省高院,临沂中院和山东高院都驳回了她的申诉,最让她不能接受的是,一位审查她申诉的法官跟她说:"这个女孩是被杀了,不过这事跟你儿子没关系,但是程序上只能这样了。"
“程序上只能这样了?”这是什么意思?马玉萍始终想不通。如果人不是我儿子杀的,难道还不应该为他平反昭雪吗?难道没有法律、没有天理吗?
提起儿子张志超,马玉萍说,"我每次去看到他,他的眼神都是雾茫茫的,这个年纪的孩子眼神都应该是清澈的啊,他在里面呆得,都不会跟我好好说话了。"每次去探监,她都想多给儿子一点钱,让他在里面的生活好过一点。但张志超不忍心让母亲来回奔波,总是说:"妈妈,你不要每个月都来看我了"。
而让李逊律师印象最深刻的,是当问及为什么到2001年才向母亲说出真相时,张志超突然哭泣起来,悲痛地说:"你们没有经历我所遭遇的,你们不会懂我的感受。你们不会理解我在经历那些之后内心的阴影,我几年间看到穿制服的人都会全身颤抖……"
在李逊律师看来,张志超案实在是疑点重重,一审判决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可以说,判决书讲述的根本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故事,即使是只根据口供来定案,口供也是漏洞百出,千疮百孔,逻辑上无法周圆。此案必须再审,才能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真凶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害人高婷也才能真正在九泉之下瞑目!
转载自:2015/06/16 李蒙不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