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枫
老刘是个80后小老板,在北京有几家公司,几套房子。生意做得不温不火,每年能创收几千万,但和另外一些大老板当然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比如:京西公司董事长、淘金公司总经理、学而不思教育公司大股东;甚至也不如一些流量明星,例如:与无为公司闹劳动仲裁的李X元,16岁被判无期,时隔14年后经大禹律所律师辩护的少年张志超、20多年前连杀7人如今被捕的美女杀手劳荣枝。
老刘这辈子也不想功成名就,平时就爱打个高尔夫,再喝点老白茶。出了一身臭汗后就去读《资治通鉴》,自以为能够鉴往事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
说起资治通鉴,老刘从小到大已经足足读了好几遍,当然远远不及伟大领袖的17遍,但发现其实并没什么卵用,到现在他还只是一卑微的小老板。
最近老刘遇到一烦心事,莫名其妙成为了抽逃出资的嫌疑人,这个烦闷啊,连隔壁奶茶妹妹三番五次的约会都完全拒绝了。你说为啥呢?老司机都知道,因为老刘忙啊!
老刘遇到这烦心事,找了一堆律师来帮忙,结果发现这帮律师也不顶事,一审输了,二审又输了,再审还输了,老刘能引颈就戮吗?不能够啊。老刘来到大禹律所找到了袁律师所在的团队,希望从绝望中寻找希望。
袁律师所在团队仔细分析后,发现原来故事是这样的:(以下人名纯属虚构,如有雷同,请勿代号入座)
2014年5月19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因期货交易需要,以年利率18%的标准向老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10月14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向老刘返还人民币52万元。截止到2015年11月8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尚欠老刘人民币148万元,利息人民币40万元,本息累计人民币188万元。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7日间,齐鲁特没谱公司又因期货交易需要,以年利率18%的标准向老刘借款共计人民币721万元,老刘先后4次向齐鲁特没谱公司指定的账户转入了人民币721万元。2015年10月,齐鲁特没谱公司先后7次向老刘返还人民币313万元。截止到2015年11月8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尚欠老刘借款本金人民币408万元,利息人民币32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0万元。
2015年11月9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向老刘借款人民币113万元,老刘于2015年11月9日通过妻子梅拉尼娅的账户向齐鲁特没谱公司指定的账户(蔡小文的账户)汇入人民币113万元;
2015年11月3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向老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老刘于当日向齐鲁特没谱公司指定的账户(齐鲁特没谱公司的出纳杜大伟的账户)转入了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8日间,齐鲁特没谱公司和蔡小文多次向老刘以现金方式借款,本息累计人民币69万元。
上述各款项共计人民币820万元。
2015年11月8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小江、齐鲁特没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蔡小文,共同就齐鲁特没谱公司向老刘借入的820万元款项出具了《借据》,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按季度支付。2015年11月9日,齐鲁特没谱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蔡小文共同出具了《确认书》,对齐鲁特没谱公司向老刘借款人民币820万元的事实予以说明和确认。
2016年4月8日,齐鲁特没谱公司与老刘签订了《协议书》,对双方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债务偿还方案进行了约定。《协议书》载明:(1)截止到2016年4月8日前,齐鲁特没谱公司共计向老刘借款人民币4280万元,老刘对齐鲁特没谱公司享有4280万元债权,齐鲁特没谱公司对老刘负有相应金额的债务;(2)双方同意将其中的3500万元债权转为老刘在齐鲁特没谱公司的股权,齐鲁特没谱公司增资到人民币10000万元,老刘持股35%;(3)由齐鲁特没谱公司负责组织资金3500万元完成老刘投资齐鲁特没谱公司所需的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齐鲁特没谱公司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为由索要了老刘的身份证,并在未向老刘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以老刘的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
2016年4月11日,经齐鲁特没谱公司组织和安排,黑牡丹公司向皮皮鲁账户转入人民币1119万元,皮皮鲁向老刘出资账户转入人民币3200万元,鲁西西向老刘出资账户转入人民币300万元。当日,上述3500万元全部由老刘出资账户汇入了齐鲁特没谱公司账户,经天下无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完成了验资手续后出具了《验资报告》。
2016年4月12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将该账户中的3500万元又分别给黑牡丹公司汇入了1150万元,给鲁西西汇入了300万元,给舒克汇入了2050万元。2016年6月28日,齐鲁特没谱公司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老刘成为了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5%。
2017年6月1日,潘金莲对齐鲁特没谱公司、老刘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齐鲁特没谱公司向其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817,600元,老刘在其抽逃的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22日,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老刘抽逃注册资本金1450万元为由,判令老刘在1450万元范围内对潘金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4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老刘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对老刘的判决。
2018年8月29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再审裁定,裁定驳回了老刘的再审申请。
那么,老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呢?
首先,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公司法在给予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求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投入的资本达到一定的数额。这个数额称为最低资本限额。股东的实际投资可以大于等于这个数额,但是不得低于这个数额。我国从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到2013年,一直都有这个规定。最早是对有限公司要求50万元、30万元或10万元,股份公司1000万元;2005年修改为有限公司3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2013年底修改公司法废除了这些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制。在认缴制的情况下,除法律规定的27类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外,股东出资仅需承诺出资时间,并按照承诺的期限缴纳出资即可,法律不再对实缴的期限做强制性规定。
尽管《公司法》确认认缴资本制,但实缴资本一经形成,即成为法定的公司财产,股东违法收回出资的,仍然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若存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仍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具体到本案中,袁律师认为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理由为:
老刘转入齐鲁特没谱公司为完成验资事宜而专门设立的账户中3500万元的资金走向,不符合法定的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关于“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该条规定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各种具体情形;二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利益”。然而本案中,虽然在进行验资后将从老刘出资账户转入齐鲁特没谱公司验资账户的3500万元又分别予以转出,但上述行为是在老刘没有参与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与老刘无关。
不仅如此,三级人民法院在以老刘转入的3500万元于完成验资后的第二天即刻转出为由,认定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却又因仅有1450万元资金原路返回了黑牡丹公司和鲁西西的账户,而其余2050万元却转入了其他主体账户尚未原路返回,最终仅认定了老刘抽逃出资金额1450万元。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并不以资金是否原路返回为认定标准,三级人民法院认定老刘抽逃出资1450万元的理由,不仅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所确立的观点相违背,更是滑稽之至。
根据老刘于2016年4月8日与齐鲁特没谱公司、蔡小文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应当认定,上述3500万元是齐鲁特没谱公司、蔡小文、宋小江等人向黑牡丹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借取后用以偿还其所欠老刘的债务。老刘将上述资金作为自己在齐鲁特没谱公司的出资汇入该公司的验资账户后,老刘已经不是上述资金的所有权人,并且对其不具有控制权,故上述资金属于齐鲁特没谱公司所有。蔡小文和宋小江等人将上述资金汇入黑牡丹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其用齐鲁特没谱公司的资产偿还了他们自己所欠的债务,与老刘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蔡小文和宋小江承担。如果以此为由认定老刘出资,并判令其对齐鲁特没谱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必将对老刘产生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首先是老刘对齐鲁特没谱公司以及蔡小文和宋小江的债权减少了3500万元;其次是老刘投入齐鲁特没谱公司的3500万元出资没有得到认定;第三是老刘还要对蔡小文和宋小江用以偿还了对黑牡丹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债务的145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这种对老刘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绝对不应该产生的。
第一、本案中,老刘在向齐鲁特没谱公司开立的验资账户中转入人民币3500万元之前,已经对齐鲁特没谱公司享有4280万元的合法债权。
第二、老刘转入齐鲁特没谱公司的3500万元在验资完成后,立即被齐鲁特没谱公司的蔡小文和王晓燕转出的事实,不符合认定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齐鲁特没谱公司的蔡小文和宋小江偿还了其对外所负的债务,而不应认定为老刘抽逃了出资。
第三、3500万元资金于验资完成后立即转入其他主体账户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认定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
法律之所以禁止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仅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而本案中,老刘对齐鲁特没谱公司享有债权在先,投入注册资金在后。在整个增资扩股并偿还债务的过程中,老刘除了将自己的债权变成了投资权益之外,没有从齐鲁特没谱公司获取任何财产,也未对齐鲁特没谱公司的责任财产和偿债能力产生任何影响。因此,3500万元于验资完成后第二天转入其他主体的账户,并不损害公司利益,不符合认定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
老刘听了这番分析,如释重负,叹口气:之前咋没遇到这么好的律师朋友呢?大禹律所真的值得信赖!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