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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经商之股东出资纠纷篇


作者:袁枫


序言


《老刘经商之抽逃出资篇》发表后,有一些朋友很认真地阅读并与作者进行了交流。他们对本案的一些核心问题非常感兴趣,还关心袁律师平时工作这么忙为啥还抽时间写这些文章,实在是卖力不讨好的事情。其实,在袁律师众多的同学、朋友中,有这样一类人:他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综合素质,毕业于国内外名校,在各自的事业上取得一些成就,有高校教授、公司高管、创业老板等等。这些朋友无疑是当前社会的中产阶级。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为当事人自身、家庭、企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甚至会带来灾难。鉴于这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袁律师在繁琐的工作之余,从以前代理过的案件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适当改编后与大家讨论,以期读者能开卷有益。错误在所难免,希望行家不吝赐教。




故事背景

老杨是某985高校计算机专业硕士,有一手编程的好手艺。同大多数80后一样,老杨渴望成功,读书时经常对着地下室墙壁上贴着的世界地图指点江山,梦想着有一天能成为搜狐的张朝阳,百度的李彦宏,小米的雷布什。在机缘巧合下,他下海经商了。


2013年1月22日,中达公司与黄某、老杨共同出资组建大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达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实缴出资300万元,黄某认缴出资425万元,老杨认缴出资175万元,公司章程约定剩余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均在2015年1月16日前缴付。


哪想到天有不测风云,由于经营不善,2018年8月22日,三个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大德公司,并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清算报告,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后续700万元注册资本,各股东均未再履行出资。大德公司经营累计亏损299万元,经清算后剩余财产为3.8万元,经股东协商同意,其他股东放弃分配权,全部分配给股东中达公司。

2018年11月8日中达公司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向原告支付其应承担的亏损人民币127万元;2、判令被告老杨向原告支付其应承担的亏损人民币52万元。

至此,老杨在网上查了半天法条,结果是他需要承担各种责任。理由是:根据《大德公司章程》约定,老杨作为大德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75万元,占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5%,出资方式为货币和无形资产,出资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前。老杨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和第二款关于“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老杨作为股东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出资,依法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并且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老杨抠抠索索,平时咨询法律问题都不付咨询费,但也不能见死不救。袁律师告诉老杨,做案子应该按照胡适先生的治学方法:细心搜求事实,大胆提出假设,再细心求实证。讲求“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

经调查发现了一根救命稻草,原来早在2014年12月18日,在袁律师团队另一位律师的建议下,老杨与中达公司、黄某共同形成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老杨、黄某同意将大德公司资产及股权全部交由中达公司处理,中达公司可自行决定以任意方式处置大德公司资产及一切对外债权、债务;中达公司放弃以任何方式追究老杨、黄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大德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日后清算事宜及全部法律后果均由中达公司处理,老杨、黄某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中达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以任何形式追究老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老杨对大德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中达公司无权向老杨主张任何权利。

大德公司已经于2018年10月24日决议解散,中达公司作为股东之一,仅出资300万元,也并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400万元,未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在三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各股东于2018年10月23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和平解散公司,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各股东之间、股东对外互不承担责任,公司剩余财产39014.22元,经股东协商同意,其他股东放弃分配权,全部分配给股东中达公司。因此,老杨既无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应向中达公司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更重要的是,大德公司全体股东于2014年12月18日已经形成《股东会决议》,中达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以任何形式追究老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老杨对大德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中达公司无权要求老杨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股东会决议,大德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日后清算事宜及全部法律后果均由中达公司处理,老杨、黄某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决议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且根据大德公司的清算报告,该公司在清算后尚有剩余财产,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中达公司不需要也实际上并未替老杨、黄某垫付任何出资来承担对外债务,故其对两被告行使追偿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中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依据中达公司与黄某、老杨于2014年12月18日共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达公司放弃以任何方式追究老杨、黄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大德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以及日后清算事宜及全部法律后果均由中达公司处理。中达公司的该承诺系股东内部意思表示,针对股东内部而言,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各股东具有拘束力,现中达公司又以黄某、老杨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黄某、老杨对中达公司承担责任,其实质是股东间责任重新分担,不符合股东会决议。且大德公司存续期间,未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无负债,公司在清算后尚有剩余财产,中达公司不需要、实际上也并未承担任何大德公司对外债务,中达公司作为大德公司的股东,对老杨、黄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一、很多人认为,注册公司不用实缴注册资本金,为了做“大生意”,往往注册一系列公司,有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金高达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其实这里有很大的误区。一方面,认缴资金越大,认缴时间越长,往往更容易引起合作人的怀疑。另一方面,认缴注册资本金在认缴期限届满前也可能需要承担各种责任。

    二、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出资违约责任适用于对一般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其具体的救济手段主要是:追缴出资、催告失权、损害赔偿。

    资本充实责任适用于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责任,既要求发起人对自己的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求其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

     三、股东会决议非常重要,在签订之前找个好律师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帮公司挽回重大损失。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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