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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有证据的才叫事实

律师:您的这个故意伤害案件二审裁定我们看过了,仅从裁定看,相比于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二审合议庭在诉讼权利保障、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分析上已经非常充分了。仅从裁定上我们看不出任何问题,当然我们需要全面阅卷、看到证据情况后才能给您关于申诉前景的最终意见。

咨询客户:你们不用看证据,我说的就是证据,这个案子我非常熟悉了,已经这么清晰的证据了,你们还不能确保翻案?你们不是专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么?

律师:……

 

“他们都在说谎,我说的才是事实,为什么法院不信我的?”这些是律师经常面临来自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灵魂拷问。但事实本来如何与司法机关将怎样认定事实完全是不同的问题,是真理层面与司法认定技术层面的两个问题。到底在已经逝去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每个人是怎么想的,只有神知道,而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所以没有人知道。刑事诉讼只能通过证据重构既往事实。为什么就不信你说的,只能不断审视,还有哪些证据存在进一步工作空间。

刘先生,入职某制作小程序的公司担任总经理2个月后就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逮捕,指控核心就是该公司没有制作小程序的技术能力,系骗取客户资金。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据刘先生介绍,公司确实没有技术开发人员,但与其他技术公司有外包协议,绝非诈骗。

卷宗中对于刘先生表述的内容完全不能呈现,公司并不规范,被侦查后所有知情人都甚为恐惧,难以找寻。显然,本案的重中之重是寻找证据印证刘先生的供述与辩解,否定诈骗的指控。通过辗转沟通,终于联系到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技术开发公司,以及确实收到小程序的部分客户,并能够向侦查机关作证。

承办检察官非常重视我们提出的无罪证据及证据线索,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也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全面完善。尽管事实简单,且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复原的非常清晰,但争取的过程依然艰难且漫长,辩护律师结合新证据多次提交书面意见并寻求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最终仍历经二退三延在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同时才将刘先生予以释放。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但徒有原则而缺乏全面配套措施,不足以根本上改变几十年来刑事认定习惯,司法实践中要想做到基于证据问题的不起诉、无罪判决,通常离不开通过新证据重构整个事实过程。

辩护律师的取证意识、取证能力、取证智慧,与卷宗分析能力同等重要,是基于全面审查案件后的主动出击,与揭示控方问题形成组合拳。

如果您认为单方面反复强调的内容就是足以推翻在案全部证据的超级证据,那是您对整个诉讼制度存在严重误解。每一个通过不起诉、无罪判决获得胜利的案件,都不是理所应当,都凝聚着当事人的执着坚持、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检察官、法官的专业操守、司法智慧,绝不是单纯喊冤,反复重复心中事实就能实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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