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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找您做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侦查人员可能会考虑是否向其至亲取证,此时如果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是否做好准备。

世界上不存在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不存在某种适用所有案件的针对性建议,但还是有一些基本原则,希望对面临困境的您有所帮助。

首先,放弃基于您有技巧的表达来维护被羁押亲属的幻想。要坚信,侦查机关有360度的调查能力,能将所有技术上留痕的证据予以提取、固定,能找到所有经历该事件的证人进行调查核实,也毋庸置疑地能让这些证人如实地作证。任何故意歪曲或隐瞒的表达,只会显得欲盖弥彰,反而增加被恶猜的可能性。

其次,无论对话氛围多紧张或令人不快,努力使情绪平稳、思路清晰,全面、准确地描述知悉的事实,慎重做评价性、猜测性的意见。由于与犯罪嫌疑人的至亲关系,会天然地被怀疑有顾虑、会隐瞒。整个过程可能都在被使用谈话技巧推动,可能是渲染案件严重的处理后果,也可能是宽慰目前问题很有限,但被谈话人需要牢记的就是:对你知悉的事实负责。

第三,对知悉事实负责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认真阅读笔录,确保自己表述的内容被全面、准确、无歧义的记录,如果需要删改、增加要坚定地提出,直至按要求调整完成后再签字确认。为什么要如此慎重,甚至较真儿?

一是我们日常对话中的误解和歧义确实无处不在。抛开谈话技巧、记录水平的问题,所有对话中都是存在歧义和误解的,只有不断地明确概念、详细解释,才能尽可能地消除歧义和误解,这是口头语言交流的客观特点。这样的特点就要求被询问者,要极为慎重地关注口语交流转化为文字记录时,其摘录的准确性和记录的客观性。

二是我国还不是真正的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阶段的笔录通常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一旦出现上述因误解和歧义导致的错误记录并签字确认,几乎难有救济途径。因为证人出庭率本就极低;即使出庭如果所做证言不同于庭前笔录,一定会面临法官询问:之前的笔录是否是你本人签字确认?若没有足够依据推翻庭前笔录,庭上证言不会被采信;如果庭前笔录又是由被告人至亲所做,且不利于被告人,更可成为其采信理由。

三是实践中上述情形确实频繁出现,您可以理解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误读记录出现不是小概率事件。在某涉恶案件的多项指控中有一项是敲诈勒索,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妻子进行询问,笔录中有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进行的谈话情况,但做了剪裁型记录,直接成为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即使开庭期间,由被害人提供的这次关键谈话的录音证实被告人妻子笔录与事实并不相符,但该份证言依然被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虽然该案这种认定显然罔顾事实、证据,但其妻子签字的笔录确实也给本就艰难的扫黑除恶案件辩护增加了难度。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对自己的供述负责,证人要对自己的证言负责,签字确认有时就是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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